2005年8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司法人性化不可滥用
林金康

  安徽省正在4个劳教所推进以半开放为重点的管理模式改革。所谓半开放式管理,就是允许劳教人员在统一的集体作息时间之外,在警戒范围内和警察指导下,自由选择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,包括学习、文体项目、购物、就医等(据新华社合肥7月2日电)。
  毋庸讳言,时下,人性化成了一个非常时髦的词。尤其在司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中,这几乎成了一个标志性的口号。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也比原先多了几项具有浓郁人性化气息的规定。从海南监狱开通“亲情电话”到南昌监狱为犯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,从江西监狱开设夫妻“鸳鸯房”到河北监狱允许在押犯人结婚……一些监狱管理部门的做法让人不能不感到进监狱也是种“福气”,比在外面打工受气好多了——至少还能免费吃饭。
  有人说,罪犯也是人,在提倡政治文明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,服刑人员的权益和我们遵纪守法的公民一样,不能因为曾经触犯法律而被抹杀。是的,罪犯也是人,也有人权。但笔者认为,正因为他是罪犯,他所享受到的人权要比我们正常人少得多,这是理所当然的。我不反对司法文明,也不反对给犯人适当的人权,但如果我们对他们实施太多的人性化举措,甚至让他们过得比在外面打工还要舒服,那服刑改造就失去了应有的惩罚意义,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也将荡然无存。其实,我们的有些做法是向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学的,但笔者认为,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,做任何事情都应有个度,对在押犯人实施人性化管理更应该如此。